为家庭经济困难、品学兼优的在校本科顺利完成学业,激励他们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,促进他们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、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,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。
第二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
1、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,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,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;
3、道德素质优良、生活俭朴、身体健康;
4、努力学习、学习成绩优秀(学习成绩全班5%前);新生超过全国公布高考本科最低控制线40分(含40分)以上者;
5、乐于助人,积极参加各项义务活动和校园文化活动,曾获得过校级及校级以上的荣誉称号;
6、家庭经济困难(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材料,需学生家庭所在地政府或街道的民政部门出具证明)。
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。一等奖学金,每人一次性无偿接受6000元人民币的资助;二等奖学金,每人一次性无偿接受4000元人民币的资助。
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经本人申请,由所在系报送学校审批后,可根据学生个人情况酌情考虑减免当年学费。
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程序
1、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,学生个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(可每年连续申请),并提交《国家奖学金申请表》;
2、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,各系应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在向学生处保送评审名单及相关推荐材料之前,应向全系师生公示三天;
3、学生处根据各系报送材料审核后,全校公示三天;
4、学校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。
第六条 获准接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《国家奖学金申请表》,经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,存放学生档案。
第七条 资金使用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,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,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,不得截留、挪用和挤占,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。
第八条 经批准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,如发现评奖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受到校纪校规处理、处分者,将取消其获奖资格,并追回所发的奖学金及证书。
第九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,应正确对待和使用奖学金,真正把它用于学习和生活,不得挥霍浪费,否则一经发现,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资格,并追回所获奖学金及证书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外围买球app十大平台官网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